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情况通告(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3-06-06 15:1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涉及我县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通告(2023年第5期)金湖王静餐厅使用的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 通告(2023年第5期)金湖严青重庆纸包鱼馆使用的消毒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企业风险控制情况。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向金湖王静餐厅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报告中涉及批次的消毒餐具。经调查,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从金湖安康餐具消毒服务中心购入3箱共计54套一次性消毒餐具。截止案发该批次已全部使用完毕。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向金湖严青重庆纸包鱼馆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报告中涉及批次的消毒餐具。经调查,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从金湖安康餐具消毒服务中心购入2箱共计36套一次性消毒餐具。截止案发该批次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对于金湖王静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具的行为,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及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其应尽的食品安全职责,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人民币。

对于金湖严青重庆纸包鱼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具的行为,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及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其应尽的食品安全职责,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