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098/2021-00060 | 发布机构 | 金湖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1-04-30 |
文 号 | 金政规〔2021〕2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待试行结束后,总结经验、完善方案后具体研究实施。 |
金政规〔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关于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巩固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果,保障土地流转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稳健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6〕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土地流转履约风险,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风险防控作用,建立政府引导、主体参与、依法有偿、市场运作的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机制,平等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夯实乡村产业兴旺基础,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土地流转双方和担保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推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及时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保障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土地流转双方意愿,选择参保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或缴纳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作为风险保障形式。
三、运作模式
(一)总体要求
1. 参保项目。在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50亩以上、流转期限2年以上的土地流转项目,按照“先缴钱、后用地”的原则,在足额缴纳当年(季)土地流转费后,须同时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作为缴费后下一年度土地流转履约担保。如不愿参保的,也可选择以缴纳风险保障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风险保障金缴纳标准不少于一年流转费。已在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合同剩余期限在2年以上的,鼓励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土地流入方已缴纳风险保障金的,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后,村集体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未进入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暂不纳入投保范围。
2. 合同鉴证。凡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土地流转期限应不少于两年,且不超过土地二轮承包期限。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须经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鉴证。
3. 投保条件。土地流入方必须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足额投保。在土地流转期间,流入方须签字承诺,在发生灾害时政策性保险赔付资金优先兑付涉地农户的土地流转费,或优先用于偿付履约保证保险承保人赔付的土地流转费。
4. 保障利益。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求农业保险和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全覆盖,将投保两项保险作为流转土地进入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必备条件。
(二)保险内容
1. 险种定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未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流转费支付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 参与主体。
(1)投保人:我县从事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被保险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3)保险人:承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3. 保险期间。一年一期。投保人在签订流转合同并缴纳一个年度(季)土地流转费后,下一个尚未缴纳土地流转费的待履约年度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期间。
4. 保险金额、费率及投保费用。
(1)保险金额=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每亩年度流转费(含管理费)×流转面积。
(2)保险费率为2.5%。
(3)年度投保费用=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费率。
5. 保费奖补。县财政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人按年全额缴纳保费,若投保期内未出险的,县财政给予辖区投保人年保费50%的奖补。承保保险机构每半年汇总投保期内未出险的投保人名单,提交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经县财政部门审定后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投保人。
村集体应积极引导、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时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受农户委托组织土地流转交易的村集体,在依规定收取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时,对已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主体应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不低于经营主体实际承担履约保证保险保费的50%。
投保人在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内须连续投保,否则取消保险年度的保费相关奖补待遇。
6. 业务流程。按照投保申请—保险办理—保障金返还—续保申请—保险理赔—资料存档等流程办理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具体操作规程,根据工作需要和保险相关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与中标承保保险机构协商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四、风险管控
1. 实行土地流转违约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专项名录库,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凡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取消其在县域内参与土地流转项目竞标和申报相关财政奖补的资格。同时,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通报给人民银行等相关数据库,作为银行放贷的参考依据。
2. 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不良资产风险补偿机制。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原则,履约保证保险不良资产风险处置补偿所需资金在县财政设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2000万元中统筹使用。对保险人赔款金额超过实收保费150%的部分,给予超出部分50%的补偿;当保险人的实际赔款金额超过实收保费300%以上,保险人不再承担超过部分的赔付责任,使用保险巨灾风险基金赔付。
如当年赔款额低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10%时,从保险人当年收取的保费中提取50%;如当年赔款额高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10%(含)、低于30%(不含)时,从保险人当年收取的保费中提取30%; 如当年赔款额高于保险人实收保费的30%(含)时,从保险人当年收取的保费中提取20%。将以上提取款项添加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提高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风险防控能力。
3. 实行赔付预警叫停制度。当保险人的赔款金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追偿收入)累计超过保险人实收保费的300%时,经保险人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可暂停承办该项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完善政策制度后恢复业务开展。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湖县构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推进构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编排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推进,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财政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经费保障,做好财务结算,逐步完善保费奖补制度。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合作,加大检查指导,合力推动工作开展。镇街及村居要结合本地实际,压实工作责任,成立工作组负责指导辖区内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开展工作。承保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保险政策制定,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业务推广和相关服务,每季度末将投保明细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2.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当前有效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压力,降低土地流转履约风险,杜绝农村违纪违规的多赢举措。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正面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政策,激发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热情,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3.加强工作督导。改革完善土地流转履约风险防控机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有力有效有序推进。
六、其他
1.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主体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相关涉农金融机构要在融资额度、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和审批周期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
2.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待试行结束后,总结经验、完善方案后具体研究实施。
3.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金政规〔2021〕2号关于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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