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813/2022-00003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10 |
文 号 | 金政规〔2021〕4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金政规〔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现将《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宣贯落实。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政规〔2021〕 4号关于印发《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金湖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一直是按照《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金政办〔2008〕161号文件)精神执行的,该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关事项流程不具体,奖励标准不易操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新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补充全县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特起草了《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办法》主要条款依据原安监总局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及市级举报办法条款修订,经反复修改完善,共计19条。本《办法》对安全生产举报的适用范围、奖励原则、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对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规定。市级举报办法奖励标准不具体,我们按照国家及部分省市做法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办法适用于金湖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明确奖励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奖励原则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定义
《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应急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总共八条,我们按照新安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三条,其他条款未变。
增加的一条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判定标准和举报渠道
《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政府服务热线“12345”以及各镇街、各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比市级办法增加了具体处理流程。
(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基本参照原安监总局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
(七)规范安全生产举报保密工作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来源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征求意见及法制部门审核情况
我们召开了《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市、县应急专家库成员4人及有国家法律资格的人员参加,我局分管业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一同参加讨论,共收集评审意见14条。经讨论已采纳有效意见11条。《办法》还在金湖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挂网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均未收到反对或修改意见。县司法局组织相关法律专家审查和召开班子成员论证会对本《办法》进行了审查论证。12月6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认为《办法》具体规定总体具有适当性,措施合理,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在个别条款上存在一定不妥的地方,主要是我们制定最低奖励500元问题,安监总局及财政部规定是3000元,我们已按照县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正,最终形成本《办法》定审稿。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