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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098/2022-00006 发布机构 金湖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1-12-31
文  号 金政规〔2021〕4号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组配分类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有效。
关于印发《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湖政府办 字体:[ ]

金政规〔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现将《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宣贯落实。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湖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非煤矿山、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分别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政府服务热线“12345”以及各镇街、各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移送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受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准确记录举报方式、内容诉求、时间、办理机构等信息并形成台账,确保安全生产举报及时受理。对举报的内容、性质以及管辖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情况。

(三)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核查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

(2)各镇、街道、开发区、驻金农场负责核查接报的属地内的举报事项。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4)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举报材料:

(一)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二)对举报材料的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三)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经查实的,视情在前二项奖励基础上,再增加3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金政办〔2008〕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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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规〔2021〕4 号---关于印发《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