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098/2022-0004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2-07-22 |
文 号 | 金政办〔2022〕37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金政办〔202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单位:
《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湖县2022年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充分发挥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效应,确保补助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2〕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补助对象、调整相关工作内容和实施范围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原则推进,麦秸秆还田应补尽补,稻秸秆还田按年度分区域轮流应补尽补;2022年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按照各镇(街道)土地面积大小下达任务指标,若无法实施的,应自行协商将指标调剂给其他乡镇,公示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2022年秋季稻秸秆还田实施单位为金北街道、金南镇、吕良镇、县种业中心、滩涂开发公司。2022年秋季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实施单位为黎城街道、戴楼街道、金北街道、塔集镇、银涂镇和吕良镇(申报深翻还田的需提前到所在镇(街道)填写2022年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资金申请承诺书,试点计划有限先报先得,秋季秸秆还田镇(街道)犁耕深翻还田超出部分按照25元/亩进行补贴,其他非秋季还田镇(街道)超出部分不再追加补助资金)。
(二)补助对象。按照“谁还田、谁受益”的原则,直接补助到县域内按作业标准进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实际种植户。土地临时转让的,以双方协议确定受益方,无协议的按“谁还田(深翻)、谁受益”确定受益方。
(三)调整相关工作内容。各镇(街道)除了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外,从风险控制出发,相关操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作适当调整。一是“村级确认统计”操作环节。还田作业后,由村委会对作业面积进行统计确认。作业面积必须以地力保护、承包合同、确权登记或其他具有权威性确定的面积为准,县域范围内统一标准。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作业面积的实际种植户在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材料。有临时土地转让的,以双方协议确定受益方。经办作业补助填报的村组人员,采取“回避制”,其申报自己家庭作业补助面积须单列清册(见附件5),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附佐证材料,递交镇(街道)核实,同时按规定公示核查,杜绝“有权人员”直接为自己申报作业补助。二是镇级政府(办事处)工作职责。镇级政府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核实监管责任。镇(街道)除对面上作业面积、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审核外,重点对还田面积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年度新增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的实际种植户以及有关村组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镇(街道)组织公示到村组7天以上;镇(街道)农村工作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要组织村委会对补助政策和操作规程开展培训。其他工作职责不变。
(四)实施范围。犁耕深翻作业补助覆盖水稻秸秆还田为主。以实际种植大户为主体,秋季作业为重点,鼓励整村整镇推进。秸秆还田仅包括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区域(各镇(街道)、县滩涂开发公司、县种业中心),不包括非县属场圃、入江水道、企事业单位、未列入地力保护的国有土地、未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流转的集体土地、未享受地力保护的农户自留地、边角地、低洼地、拆迁地、场头、田埂等。土地征用、休耕未种、稻田综合种养、稻套麦、麦套稻、非稻麦种植、非全量还田以及取消补助资格户不得申报补助,育秧池田夏季不得申报补助。
凡是秸秆离田的,不得享受还田和深翻作业补助。对于实施轮作休耕的,在夏秋当季按规定还田作业的可予以补助,轮作休耕结束后不得再跨季(年)作业补助。
二、补助口径、补助标准和补助要求
(一)补助口径。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交易的,以合同面积为准,其他按地力保护面积计算。
(二)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2〕103号)等文件要求,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标准为25元/亩、犁耕深翻作业补助标准为40元/亩,超过试点计划面积的作业面积继续执行苏政办发〔2013〕184号测算标准,即25元/亩(当季还田镇(街道))。
(三)补助要求。夏季按统一口径应补尽补,县级不分配下达资金,不打折或设定比例,秋季报指标定计划。
三、可用资金、年度目标和执行时间
(一)可用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25号、苏农计〔2022〕11号)文件精神,省财政下达作业补助资金1532万元,上年度结转资金9.75125万元,可用资金1541.75125万元。
(二)年度目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号)文件要求,秸秆机械化还田按“大专项+任务清单”进行管理,列为“约束性任务”,稻麦还田率不低于52%。作业补助资金实行作业直补,采取“对象明确、村镇审核、第三方核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全县年度计划补助还田面积60.75万亩,其中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1万亩。
(三)执行时间。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秋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
四、资金管理
(一)经费保障。县镇(街道)两级财政保障必要的组织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号)文件要求,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直接拨付,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列入下年度实施计划。县财政局要完善资金管理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设立专账核算,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县财政直接打卡给补助对象,打卡时注明“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字样。
(三)严肃纪律。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没有实施还田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申报主体和补助对象;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门、镇(街道)以及其他非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补助;严禁现金兑付;严禁镇(街道)、村以任何理由从补助对象收回补助资金,进行所谓的“二次分配”;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或用补助资金抵扣相关款项及费用。
五、操作程序
(一)政策告知。县农业农村、宣传等部门将秸秆还田补助政策及作业要求、工作程序等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并向社会公开,各镇(街道)张贴《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补助政策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做到村村到,向实际种植户进行宣传告知,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二)村级申报确认
1.普通种植户申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后,20亩以上(包含20亩)实际种植户本人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申请表》,明确姓名账号、还田地点、还田面积、作业机具号牌、机手姓名等,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留村备查。也可提前书面经公证授权委托村组干部代为申报,接受委托的村组干部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非实际种植户申报或未经委托代申报的不享受补助;20亩以下实际种植户由村级直接统一申报确认,村级汇总填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确认表》对实际种植户的还田面积进行确认,须确认种植户已完成还田作业的面积方可签字盖章,未还田结束的不得确认,确认后上报镇(街道)。
2.经办作业补助填报的村组人员申报。秸秆机械化还田和深翻作业后,采取“回避制”,其申报自己家庭作业补助面积须单列清册(见附件5),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附佐证材料,递交镇(街道)核实,同时按规定公示核查,杜绝“有权人员”直接为自己申报作业补助。
3.2022年秋季生态型犁耕深翻全县共计一万亩,种植户提前去村、镇(街道)申报深翻计划,按各镇(街道)预申报计划分别下达计划任务数,预申报的实际种植户需在7月15日前到所在镇(街道)农机部门签署生态型犁耕深翻作业承诺书(一式三份),签署后按申报面积享受40元/亩的补助,对签署承诺书且恶意拒不履行犁耕深翻作业的种植户将取消两年内的作业补助资格。
(三)镇级自查公示。由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审核,要求村村到,主要查申报条件、面积、质量和真实性,比例自定,留存自查资料备查。由镇(街道)组织村级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按相关文件做规范性处理;公示后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镇汇总表》,将纸质档和电子档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
(四)第三方核查。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秸秆还田工作核查,按照《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办法》开展独立核查,重点核查作业面积的真实性以及作业质量的可靠性等。夏季8月15日前、秋季12月25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核查报告。
(五)县级抽查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第三方核查结果不少于3%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县政府网站将补助对象、作业面积、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第三方核查结果抽查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六)资金兑付。经核查、公示无误后,县财政局于9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别将夏秋补助资金通过县财政打卡发放给补助对象。打卡失败的,统一在整改后重新拨付,总失败率计入考核评价,失败名单列入下年重点核查对象。
(七)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兑付后,由县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镇(街道)或委托社会机构对政策落实、操作程序、资金发放等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到位率、准确率和资金结余情况,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全县范围内通报。
六、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作为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各镇(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取得实效。
(一)补助对象职责
1.按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进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
2.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还田补助,提供正确信息。
3.主动接受农业、财政以及第三方等单位的核查。
(二)村居职责
1.组织种植户按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进行秸秆还田作业。
2.如实汇总确认还田补助面积并对真实性负责,由各组小组长、村会计、村主任和村书记共同签字,村委会盖章确认。
3.做好镇(街道)安排的其他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
(三)镇(街道)职责
1.制定镇(街道)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2.深入发动宣传,发放作业技术规范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资料。
3.组织村组补助政策操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农机手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4.加强督查,由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村组申报的补助作业面积进行自查审核,自查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组织村级公示,及时上报镇(街道)汇总表;对补助对象、面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做好作业质量监督和具体投诉处理。
6.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和档案管理。
(四)县各有关部门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县级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含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实施方案;编写补助政策、作业技术规范等材料,印制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给镇(街道)发放,组织镇(街道)进行业务培训和农机手技术培训指导;指导镇(街道)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汇总镇(街道)报送的作业信息资料,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并按不少于3%比例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信息数据网上上报,建立材料信息档案。做好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设立作业补助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协调做好投诉处理;在县政府网站上对作业对象、面积和资金进行网上公示;对秸秆还田后的肥水运筹、病虫草害、田间管理和对土壤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管理,并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2.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作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助政策宣传;负责补助资金监管;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拨付作业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将银行盖章的发放清单和银行打款凭证交给县农业农村局;安排必要工作经费,包括县为工作开展必需的政策宣传、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汇总公示、第三方核查、档案管理等费用。
3.县水务局负责秸秆还田作业前后田间必需用水保障。
4.金湖生态环境局负责秸秆还田后的环保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七、明确责任
县有关部门、镇(街道)和村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签字”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一)补助对象
1.拒不配合核查、抽查的,取消当年作业补助资格并取消两年内的作业补助资格。
2.发生扣减的,依据核查结果按镇(街道)核查比例扣减资金。
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两年内的作业补助资格。
(二)村组责任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未经书面委托代申报或接群众举报违规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有截留、挪用、转移、回收、抵扣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全额退缴到县财政秸秆还田专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镇(街道)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宣传、培训、公示、自查等工作的,由县政府通报并责令整改。
2.镇(街道)要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扣减数额巨大或村组严重违规的,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向县领导作情况说明并追究责任。
3.镇(街道)默许、支持或要求村组、补助对象做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县农业农村局责任
未按要求及时制定方案,未及时开展宣传、培训、抽查、公示等工作的,由县政府通报并责令整改。
(五)县财政局责任
未及时足额按公示后的补助明细表将补助资金通过县财政打卡到户的,由县政府通报并责令整改。
(六)第三方责任
1.未按第三方核查办法和合同要求认真进行核查,未及时提供核查报告和核查资料的,按合同约定扣减核查经费。
2.核查未能发现面上明显问题或县抽查与核查结果出入较大的,约谈相关负责人,视情况扣减核查经费。
3.在核查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终止合同,取消核查资格并上报省主管部门。
八、实施要求
秸秆机械化还田是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强化领导、明确任务、科学安排、统筹推进。
(一)操作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政策告知、确认公示、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监督检查等“规定动作”。强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核查”机制。围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继续推进和完善第三方核查机制,提高第三方核查的独立性。积极探索作业信息监测监督方法,提高信息化程度和核查面积的精准度。
(二)责任要求:镇(街道)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实际种植户、村组、镇(街道)、第三方、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做好本职工作,明确自身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到“七个严禁”。
(三)材料要求:还田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手动输入,不得复制用数值格式四舍五入;金湖本地实际种植户提供一折通账号,外地流转大户提供金湖县农村商业银行卡号,名字与账号须对应正确;镇(街道)、单位须将文件、表格、宣传培训指导、自查、公示、总结等工作资料按年度汇编成册留存。
(四)时间要求: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申报截止时间:夏季6月25日,秋季11月15日;村组确认表提交到镇(街道)截止时间:夏季7月1日,秋季11月20日;镇(街道)汇总表报送到县截止时间:夏季7月15日,秋季11月30日;第三方提交核查报告截止时间:夏季8月15日,秋季12月25日;县抽查公示截止时间:夏季9月1日,秋季次年1月15日;
犁耕深翻作业补助申报截止时间:11月30日;村组确认表提交到镇截止时间:12月05日;镇(街道)汇总表报送到县截止时间:秋季12月15日;第三方提交核查报告截止时间:秋季12月25日;县抽查公示截止时间:次年1月15日。
作业补助打卡发放截止时间:夏季9月15日,秋季次年1月31日。
附件:1.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致农民朋友一封信
2.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操作流程
3.2022年金湖县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远程智能监测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4.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申请表
5.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村级(村组干部)申报确认统计专用表
6.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申报确认表
7.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及补助公示表
8.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镇汇总表
9.2022年金湖县犁耕深翻补助资金申请承诺表
10.2022年金湖县犁耕深翻还田作业机手培训登记表
11.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办法
12.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含深翻)工作考核细则
金政办〔2022〕37号关于印发《2022年金湖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