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258/2022-00021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10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关于按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金湖县振杨林化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经查,你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已近届满,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如需继续取用水,请于届满前向我局提交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金湖县水务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