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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223/2022-00173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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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来源: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民合作社提升经营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49号、苏农计(2022)19号)、《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84号、苏农计(2022)28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2)22号、苏财农(2022)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金湖县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县域范围内县级以上示范社,有一定规模和带动作用且运行正常。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合作社正常开展农专社年报,税务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

2、合作社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制度、财务账目、成员账户等软件资料,记录及时完整;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加工、仓储等基地。

3、合作社经营运转规范,有发展前景,周边群众认可度高,服务带动成员能力强。

4、申请项目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直接为成员提供服务,带动成员增收致富效益明显,与成员建立相对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5、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以及集体领办的综合社优先扶持。

6、按示范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优先扶持。

7、符合《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2)22号、苏财农(2022)67号)及我县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8、近3年获得财政扶持合作社专项资金的原则上不再扶持。

三、补助范围

1、每个申报项目农民合作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9万元。当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四、申报程序

1、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告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所在镇(街道)书面申报。

3、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对照有关申报要求进行初审,择优推荐1-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1),由农村工作局负责人、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镇(街道)政府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改革科(2022年11月11日前)。

4、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有关评审人员对申报农民合作社进行现场初审(2022年11月18日前)。

5、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评审人员对拟申报项目,依据申报实施方案(附件2)、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评审(2022年11月24日前)。

6、正式实施方案报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2022年11月30日前)。

7、对确定的拟扶持的农民合作社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会同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五、其他事项

1、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

2、项目由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验收。

3、批准立项的农民合作社做为项目实施主体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所在镇(街道)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农民合作社项目日常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农村工作局指导督查。

4、农民合作社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湖县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