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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274/2023-0032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10-17
文  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生态环境局 字体:[ ]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项目概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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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

金湖经济开发区工园路以南,同泰大道以东

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7日在金湖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本次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规模为1万m3/d,扩建后总规模为2万m3/d。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处理规模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

扩建项目对新建的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池(厌氧区和缺氧区)和污泥浓缩池这几处恶臭污染源产生的臭气进行加盖密闭收集,并经一套生物过滤除臭系统,恶臭气收集后进入该系统处理,最终经2#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厂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表4中二级标准。

3、本次扩建后,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不变,仍主要服务金湖经济开发区(执行最新规划范围)与戴楼工业园区,并收纳电子产业园的非重金属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扩建项目新增污水处理量1万m3/d,扩建后全厂污水处理量2万m3/d,全厂总中水回用率为30%,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排放规模为1.4万m3/d,扩建项目采用“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A2/O生化池+二沉池+活性炭吸附池+高效澄清池+滤布滤池+接触消毒池”处理工艺,废水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再经人工湿地处理排入新建河,最终汇入利农河。扩建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厂全厂出水水质在接入人工湿地前仍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氟化物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4标准限值。人工湿地仅作为尾水达标排放的保障措施,其对污染物处理效率不做要求。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工程,30%的尾水优先回用于开发区内企业,作为企业的工业冷却水使用,剩余作为开发区的绿化用水或道路喷洒用水。工业冷却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园区绿化及道路喷洒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水质标准。

4、本项目噪声源主要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在厂区设置绿化带,厂界处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限值。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过程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转运过程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牌内容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扩建项目依托现有的一座3600m3应急事故池,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

7、严格按照《江苏省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建设项目应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对厂区内的废水等下渗现象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扩建项目以污水处理厂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现有项目以一期厂界为起点设置了100m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为以整个厂界为起点的100m范围,经调查,全厂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学校、医院、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新建居民点、医院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1017日至20231024日。

联系电话:0517-86808293

通讯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