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215/2023-00027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18 |
文 号 | 〔2023〕金行复不字第7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申请人: 某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湖县公证处,住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3A楼中庭。
法定代表人:刘力力,职务:主任。
申请人某酒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湖县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服,于2022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涉及该企业的相关公证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本案中,被申请人金湖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相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金湖县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某酒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