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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215/2023-00028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3-09-29
文  号 〔2023〕金行复第10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组配分类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张某不服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字体:[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神华大道219。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令辉,职务: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超期未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履行监管职责。

申请人称:其为某小区业主,自入住以来发现小区住宅消防管道不通水,压力不够,消防系统经常报警无人处置,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长期一名保安兼职替代消控室操作员,且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作为小区业主,其于2023年6月20日向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以挂号信形式书面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金湖县某小区物业(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违反消控室管理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

涉事小区物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重威胁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对小区消防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本人的请求事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查清事实,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本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

涉事小区物业为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我大队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金湖县某小区物业(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2023年6月25日,大队监督员依法对被举报的某小区问题进行核查。经查,该小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有一人未持证上岗,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淮金消限字〔2023〕第*号)。2023年7月5日,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王某在网上报名成功。2023年7月6日,我大队将核查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综上,我大队已经依法履职,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向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以挂号信形式书面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金湖县某小区物业(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履职申请书;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涉事小区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淮金消限字〔2023〕第*号)。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行为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提供);

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3、履行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4、相关现场照片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5、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

8、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提供);

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

10、涉案相关卷宗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等。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查处金湖县某小区物业(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八十七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并对案涉问题进行核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该条款并未规定被申请人针对因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而启动的行政程序之调查处理结果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告知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亦或采取何种方式告知申请人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当然被申请人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2023〕金行复第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