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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215/2024-00005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3-12-29
文  号 ​〔2023〕金行复第26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组配分类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李某不服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字体:[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湖县衡阳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曹福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宝强,职务: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韦啸,职务: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李某不服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固体饮料,后当月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经营网店的企业,被申请人当月月底作出办结反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配料表为:植脂末(葡萄糖浆、精炼植物油;乳清粉,酪朊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酰乳酸钠,磷酸氢二钾,柠檬酸钠,六偏磷酸钠,二氧化硅,食品用香精香料),白砂糖,食用葡萄糖,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速溶红茶、食品用香精香料等。根据固体饮料标准GB/T 29602可以证明该产品为风味固体饮料,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的第二条“......‘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规定。违反第三条的规定:“......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识‘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被申请人并没有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也并没有告知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没有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综上,请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11月,我局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反映第三人金湖某食品店(即网店经营方)销售的固体饮料涉嫌违法。随后我局对第三人进行核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11月底,我局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声称我局“剥夺其知情权,未告知办案过程和救济渠道”,我局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未规定我局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办案过程,也未规定我局必须直接联系申请人收集相关证据。

另,申请人在举报时同时提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等投诉要求,我局在核查期间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因其拒绝调解,我局已决定终止调解,并已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局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二、我局对本案法律适用准确,处理合法适当。经查:第三人销售的涉案奶茶外包装正面为:“某系列芒果布丁奶茶”,在正面下方醒目地标注了大号字体“奶茶固体饮料”,背面产品配料表标注:“配料:奶茶粉包:植脂末(葡萄糖浆、精炼植物油、乳清粉、酪朊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酰乳酸钠、磷酸氢二钾、柠檬酸钠、六偏磷酸钠、二氧化硅、食品用香精原料),白砂糖,食用葡萄糖,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速溶红茶,食品用香精香料。芒果布丁包:水、白砂糖......”

我局认为:1、涉案的“某系列芒果布丁奶茶”外包装正面下方已醒目地标注了“奶茶固体饮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二条之规定。2、鉴于生产厂家已明确其产品为“奶茶固体饮料”,结合其配料表,以及GB/T29602-2013《固体饮料》中“4产品分类”来看,我局认为涉案的奶茶应属于“4.4茶固体饮料”中的“4.4.3.2 奶茶固体饮料”而非申请人所认为的“风味固体饮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了蛋白固体饮料等5种固体饮料应当展示警示信息。涉案奶茶不属于上述固体饮料中的一种,故涉案奶茶未违反《公告》第三条规定。第三人无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第三人依法不予立案。

综上,我局对本案事实调查清楚,定性和法律适用准确,处理合法适当,据此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完全准确。

综上所述,我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进行核查,及时告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故请求金湖县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理结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申请人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固体饮料,随后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该企业;被申请人收到平台流转《投诉单》;2023年11月月底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载明“......终止调解......依法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举报事项,并作出案涉行政决定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流转的《投诉单》,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其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第4.1条:“风味固体饮料(powdered flavored beverage)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甜味剂、酸味剂、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物质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第4.4条:“茶固体饮料(powdered tea beverage)是指以茶叶的提取液或其提取物或直接以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结合案涉商品配料显示“......速溶红茶......”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将案涉商品归属于“茶固体饮料”并无不妥。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案涉商品已经在产品外包装正面下方醒目地标注“奶茶固体饮料”字样。本机关予以认可。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该条款规定适用于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等六类固体饮料,案涉商品归属于“茶固体饮料”无需按照该条款之规定予以标示条款规定之警示信息。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李某不服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