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274/2024-0016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25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金湖县老三河治理工程 | 金湖县老三河干支河沿线前锋镇、吕良镇、金北街道、泗湾湖农场境内 | 金湖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 2024年6月11日在金湖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老三河全线分为三段,上段位于洪泽区境内,中、下段位于金湖县境内,本次治理范围为金湖县境内中、下段河道。项目总投资为723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全线河道疏浚总长23.91km,堤防加固9.61km,新建老三河蓄水闸1座,新建圩口闸1座,拆建涵闸11座、泵站11座,拆建防汛道路4.63km,12条支河口防护等。
|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 施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燃油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等排放的燃油废气、施工场地产生的施工扬尘、车辆行驶产生的交通扬尘及河道清淤产生的清淤臭气等。 针对施工机械及车辆尾气采取以下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机械、机动车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对应“国四”以上标准的油料或清洁能源;对于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加强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针对施工场地扬尘采取以下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对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开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废弃物料等,覆盖防尘布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尘网;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或者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施工工地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对搅拌场点采取封闭、喷雾等防尘抑尘措施;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业时,在作业面周围采取空中喷雾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针对交通扬尘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施工管理,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定期对施工道路进行养护、清扫,保持路面平整;路两侧设限速标志,控制车速不得超过30km/h;利用配备的简易洒水车,定期洒水清扫运输车进出的主干道,保持车辆出入口路面清洁、湿润,并尽量减缓行驶车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保洁工作,每个施工段安排1名员工对施工场地和运输车辆行驶路面进行洒水和清扫;运输多尘料时,应用篷布遮盖或对物料适当加湿;物料装卸过程中防止物料流散;应经常清洗物料运输车辆。 针对清淤臭气采取以下措施:优化施工方案,缩短清淤作业时间;必要可通过喷洒臭气抑制剂来减轻臭气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运泥船应密封、防水、不渗漏,装载舱体应挡板严密,不得沿途泄漏;淤泥转运车辆应选择全封闭式罐车,船舶或汽车运输路线应远离居民集中区域,并严格按照计划运输路线运输,不得随意改变,以减少运输期间可能产生的恶臭影响;排泥干化场应分割成淤泥质土堆放区、粉质沙土堆放区和硬质土堆放区,粉质粘土干化后及时回用于堤防填筑,硬质土堆放区沿临近居民区一侧堆放,以减少淤泥质土堆放的臭气影响。在排泥场堆泥时,遵循“分区填埋、分区覆盖”原则;排泥干化场周围应建设围挡;排泥场堆土后,及时进行平整和压实,及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尽早进行生态修复;加强施工期臭气监测。 施工期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NMHC、沥青烟排放标准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燃油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中表2“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第四阶段)。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及排放。 建设项目施工期废水包括清淤淤泥尾水、船舶含油污水、基坑废水、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钻桩泥浆废水及施工生活污水。项目运行期不产生废水。 施工期:淤泥尾水经“物理沉淀+化学沉淀后进一步进行混凝沉淀”处理后排入原河道;船舶含油污水经船舶自带的收集设施收集后暂存船上,待靠岸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基坑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抑尘;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进入隔油池后,水面的浮油经隔油收集处理,作为危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机械冲洗和维护,施工期间产生的机械车辆冲洗废水不外排;混凝土养护废水自然蒸发;钻桩泥浆废水收集后经二级沉淀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现有居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清运用作农肥。 基坑回用废水、钻桩泥浆回用废水及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回用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相关标准;淤泥尾水从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SS满足受纳水体现状监测本底值后排放至清淤河道及周边沟渠。 运营期:项目运行期不产生废水。 建筑施工期的噪声源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车辆,为间歇性噪声。针对噪声采取以下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控制施工时间;优化运输路线,进行交通管控;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施工前及时告知关门关窗,争取获得居民谅解,必要时采取经济等补偿措施。 运行期噪声主要为新(拆)建建筑物水泵、启闭机等设施运行噪声。针对噪声采取以下措施:优先选择噪声低的取水泵及其配套设施;优化平面布局;加强绿化;对泵房或启闭机房进行密闭,对噪声源进行隔声;选择减振垫等减振措施,减少结构振动产生噪声;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和管理,避免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者对某些故障的处理不当而导致设备噪声提高。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规定;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一般工业固废暂存、转运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规定和要求。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7、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 8、建设项目应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加强维护和环境管理,对废水等下渗现象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日。
联系电话:0517-86808293
通讯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