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51194/2024-00037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9 |
| 文 号 | 金民〔2024〕29号 | 主题分类 | 养老服务 | 体裁分类 |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金民〔2024〕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金各农场:
根据省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要求,现对我县户籍且长期在本地居住的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服务标准如下:
1、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按100元/人·月标准提供居家上门服务,每月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2小时。
2、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60元/人·月标准提供居家上门服务,每月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
3、其他人员按30元/人·月标准提供居家上门服务,每月服务1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
上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金湖县民政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