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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215/2025-00003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5-01-06
文  号 〔2024〕金行复第62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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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李某甲李某乙不服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字体:[ ]

申请人:李某甲。

申请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申请人:金湖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 金湖县黎城街道神华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嵇成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进,职务: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金湖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公开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称:答复书意见书第一条:被申请人提供了前锋镇2020年禁捕退捕渔民196户名单,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确认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如属公开成本过高,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申请人认为答复意见书第二条:“《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统计表》被申请人无法公开”不符合事实。退捕渔民所形成的档案材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完整留存,决不会残缺不全。申请人认为答复意见书第三条:“前锋镇禁捕退捕196户专业渔民都是无证事实渔民,因此我局没有收回捕捞许可证”不符合事实。前锋镇100多户捕捞权证已被政府统一收回,并给予捕捞权回收补偿和落实建档立卡,六十岁以上退捕渔民已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一信息为什么不公开。申请人认为答复意见书第四条:“你要求公开的船网等生产设备回收补偿到户、项目、金额相关信息都在《金湖县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搬迁协议书》中”这一答复不符合事实。这个协议书是针对征收渔民住家船政府给予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而签订的,与船网等生产设备回收补偿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两者不可混为一谈。申请人认为答复意见书第五条:“你要求公开的退捕渔民补偿协议书就是《金湖县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搬迁协议书》”这一答复不符合事实,文不对题。省里印发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署《退捕补偿协议》,协议应包含退捕对象收回捕捞权公告相关内容和不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时间从事渔业捕捞的条款。乡镇按照‘一船一档’建立船网工具退捕档案,统一移送县农业农村局纳入档案管理。”申请人认为答复意见书第七条:“前锋镇196户渔民无一家有住房船,所以我局未对渔民进行安置补助”不符合事实。白马湖村白马湖区的专业渔民住家船2020年全部被政府征收拆解,政府给予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2024年9月11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当事人,并告知其收到答复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到我局现场查阅、抄录。当事人在约定期间内,未到被申请人处查阅、抄录相关信息,也未同被申请人的相关人员联系,告知被申请人愿意承担公开成本过高的相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是否按当事人要求提供当事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应由我机关结合政府信息实际存储状况来决定。

2、《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统计表》被申请人按要求填入国家系统,现已关闭无法提供,也无法查阅。因此我局提供给申请人当初开展长江重点水域退补渔民信息建档立卡工作的省农业厅联系人及其电话。

3、前锋镇禁捕退捕196户专业渔民,省、市都认定为无证捕捞,但念其无其他生活来源且一直在白马湖从事渔业生产,因此给予无证事实渔民身份。

4、《金湖县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搬迁协议书》中包含当事人要求公开的渔船等生产设备回收补偿到户、项目、金额, 也包含渔民住家船政府给予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等信息。

5、前锋镇禁捕退捕196户专业渔民,无捕捞权证,所以无法合法捕捞。申请人所依据的省印发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署《退补补偿协议》,协议应包含退补对象知晓收回捕捞权公告相关内容和不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时间从事渔业捕捞的条款……”的条款,不适用前锋镇禁捕退捕196 户专业渔民。因此前锋镇禁捕退捕196户专业渔民未签署渔民补偿协议书,只签署了《金湖县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搬迁协议书》。

6、前锋镇的196户渔民无一有住家船,所以被申请人未对渔民进行住房安置补助、奖励。申请人所说的白马湖区的专业渔民住家船2020年全部被政府征收拆解,政府给予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这些渔民有捕捞权证,且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都由前锋镇镇政府实施,我局并未参与。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之申请,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县政府依法维持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向其申请公开2020年前锋镇禁捕退捕专业渔民建档立卡相关信息的政府公开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确认表;

2、建档立卡渔船渔民信息统计表;

3、捕捞权收回补偿到户到证金额;

4、船网等生产设备回收补偿到户、项目、金额;

5、退捕渔民补偿协议书;

6、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到户到人金额;

7、住房安置补助、奖励到户金额。

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4、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申请人提供);

6、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提供);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

9、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9月11日答复申请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对于《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确认表》、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和船网等生产设备回收补偿到户、项目、金额的信息,已经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可以到被申请人处查阅、抄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统计表》,已经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相关录入系统查询权限已丧失,且已告知申请人可能查询到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退捕渔民补偿协议书》、捕捞权收回补偿到户到证金额以及住房安置补贴、奖励到户金额等信息,被申请人查询后,发现上述信息不存在,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李某甲李某乙不服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