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223/2025-00035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5-03-25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 | 体裁分类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四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4〕97号、苏农计〔2024〕37号)、《金湖县2022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传〔2022〕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金湖县范围内。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从事秸秆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工业化等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收储的各类市场主体(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以及企业等)。
(二)补助方式、条件
实行按量补助,在考核期内收储、利用县内农作物秸秆300吨以上的市场主体。
(三)补助标准、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省级专项资金,根据资金下达情况,每吨补助40元左右。
(四)考核时间
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补助程序
1.主体申报。收储利用主体将经村(居)初审、镇(街道)核查后的奖励申报材料于2025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神华东路95号)。包括《金湖县2024年秸秆收储利用奖励申报表》(附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附件2)、镇(街道)核查意见(附件3)、以及秸秆收购台账、秸秆销售合同或协议、秸秆销售资金到账证明(银行入账回单)等。
2.村(居)初审。村(居)委会要对在本村(居)内面向农户从事秸秆收储利用市场主体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并出具秸秆收集(收购)证明(附件2)。所证明的数量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报,不得重复证明。
3.镇(街道)核查。镇(街道)要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实地对秸秆收储利用市场主体申报材料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附件3),并在收购(打捆)的镇(街道)或村(居)进行公示。
4.县级(或第三方)复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复查组,对秸秆市场主体收储利用情况进行复查(或由第三方核查),并在复查结束后,将复查结果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按照公示结果、补助标准及有关程序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市场主体。严禁弄虚作假、重复补助。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资格,收回已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补助资金。
三、经费预算
(一)资金来源。2024年拟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90万元 。
(二)明细预算。
实施内容 | 资 金 来 源 | |||
合 计(万元) |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万元) | |
秸秆按量补助 | 90 | 90 | 0 | 0 |
合计(万元) | 90 | 90 | 0 | 0 |
四、实施进度
本项目实施时间自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底,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考核时间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主体申报,2025年12月底完成县级(或第三方)复查,并在复查结束后,将复查结果进行公示。
五、绩效目标
序号 | 绩效目标类型 | 绩效目标类型 | 指标值 |
1 | 效益指标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6% |
六、组织管理
(一)项目组成员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张和明 | 金湖县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 主任 | 18952302072 |
黄军祥 | 金湖县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 农艺师 | 15195515087 |
陈忠良 | 金湖县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 农艺师 | 13655239188 |
张轸越 | 金湖县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 助理农艺师 | 17851559920 |
张宇茜 | 金湖县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 助理会计师 | 18915197318 |
田润东 | 金湖县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 办事员 | 18112071539 |
(二)管理责任人
张和明,金湖县农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电话:18952302072。
附件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docx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