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274/2025-00078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07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包装容器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 金湖县临高路1号 | 江苏上元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 2025年4月27日在金湖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全厂产能为年产塑料桶60万只、IBC集装桶25万只、钢桶120万只,本次技改后全厂产能不变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的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表面处理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调节+隔油+絮凝沉淀+气浮+石英砂过滤”,处理规模:15m3/d)处理,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上述经处理达接管标准的废水与浓水、锅炉排水、现有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混合后排入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天然气锅炉燃烧(低氮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天然气燃烧(低氮燃烧)烘干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喷漆/烤漆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天然气燃烧(低氮燃烧)预热、烤漆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水帘+水雾分离+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DA005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排放限值,DA006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A007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DA007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南、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东侧厂界声执行4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要求。 6、本项目建设后全厂以生产车间1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生产车间2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污染事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落实各种污染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增强事故防范意识。 9、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完善和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1、落实厂区中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等)的防渗措施,杜绝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1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4日。
联系电话:0517-86808293
通讯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