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098/2025-0002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5-09-12 |
文 号 | 金政规〔2025〕2号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综合执法 | 体裁分类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2日。 |
金政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已经县政府十五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规范露天烧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划定我县禁止露天烧烤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环城西路-淮河西路向东延伸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江水道南岸-黎东河-G344-利农南路-清河路-衡阳南路-工园路-环城西路合围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除上述禁止区域,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地点,不得进行露天烧烤。
第二条 在禁止区域及禁止地点,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
烧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及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场所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涉及烧烤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露天烧烤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范围将根据我县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通告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九条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2日。
金政规〔2025〕2号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