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995/2019-00001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公开日期 | 2019-03-28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劳动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广大城乡劳动者:
按照《关于印发〈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105号)精神,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主申请、社区人社平台受理,街道(镇)审核,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制度。请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及时到所属社区人社平台自主申请。
外来人员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但取得本地《居住证》且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
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人员除应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外,还应按照不同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金湖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且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4050”失业人员。申报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持有县(含)以上工会部门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失业人员。
(四)残疾的失业人员。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五)“双零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均失业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单亲失业家庭)中的人员;农村零转移贫困户: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在农村、家庭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
(六)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1年内进行过求职登记、报名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和合格证明且接受过其他就业服务仍未就业人员。
(七)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并持有土地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八)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部队退役人员。服满现役或因其他合理原因退出现役、并持有退役有效证明的失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或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已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
(二)领取执照并已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提供就业服务三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拒不接受服务的;
(五)基层平台经多方努力,仍然连续6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六)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就业创业证》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十)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如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信息发布等。
附:淮人社2016-105号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