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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098/2020-00023 发布机构 金湖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3-03
文  号 金政办〔2020〕14号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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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金湖县湿地生态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金湖政府办 字体:[ ]


金政办〔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金湖县湿地生态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湖县湿地生态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金湖县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湿地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湖县湿地生态巡护员的选拔聘用及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群众自愿原则;

2.镇(街道)推荐,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就近巡护原则;

3.县级指导、镇(街)管理、明确职责原则;

4.严格考核、绩效挂钩原则。

第三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2.熟悉巡护责任区湿地基本情况,热爱湿地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对所做工作进行文字记录。

4.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岁。

第四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推荐,镇(街道)确认,报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预选对象后,在镇(街道)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湿地生态巡护员确定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湿地生态巡护员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聘用证书,并与湿地生态巡护员签订年度聘用合同,巡护合同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巡护责任、巡护范围、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巡护补助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3.镇(街道)建立湿地生态巡护员管理档案,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对聘用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六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岗位按以下标准设置:

按照辖区内的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分布确定。具体为设置:金湖县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设置1名巡护员、横桥湿地保护小区设置1名巡护员、淮河入江水道湖口湿地保护小区设置2名巡护员、金湖县淮河入江水道中义渡湿地保护小区设置2名巡护员、黎城湖湿地保护小区设置2名巡护员、金湖县三河殷家滩湿地保护小区设置2名巡护员。

第八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对巡护范围内的湿地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护日志;

2.配合、协助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湿地的案件;

3.积极开展有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破坏湿地宣传标牌、界桩的行为;

4.接受林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及所在村管理和监督,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对巡护范围内的湿地监测及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5.发现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镇(街道)和县林业主管部门;

6.发现取土、堆土、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镇(街道)和县林业主管部门;

7.发现猎捕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镇(街道)和县林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实行属地管理。湿地生态巡护员由所在地镇(街道)管理,业务上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定期进行巡查,对湿地生态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的管理实行巡护补助与考核相挂钩。湿地生态巡护员的补助每人每年6000元。补助在巡护合同到期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共同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第十二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考核:县林业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地会同镇(街道)对湿地生态巡护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湿地生态巡护员巡护区域、巡护标志、巡护任务等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记录,作为合同到期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考核内容。履行合同约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

1.对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巡护日志齐全;

2.对巡护责任区的湿地设施、标识牌监管到位并及时报告有关湿地违法行为;

3.积极配合宣传相关湿地保护法规和政策;

4.按要求完成巡护、宣传、监测等合同约定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湿地生态巡护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规定予以解聘:

1.巡护工作不到位,且造成湿地受到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标识牌监管不到位;

2.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

3.未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湿地生态巡护员政策取消之日废止。


关联阅读:《金湖县湿地生态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解读

金政办〔2020〕14号关于印发《金湖县湿地生态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