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194/2020-00022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
文 号 | 金民〔2020〕74 号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财务管理制度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时效说明 |
金民〔2020〕74 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从严治党新形势,贯彻落实近期上级有关条例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更加高效廉洁,现将修定的财务管理、公务接待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湖县民政局
2020年10月9日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本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合财政局委派会计共同执行财政预、决算,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管好用好本局各项资金。
二、资金管理及财务报表上报规范
财务人员要协助委派会计执行好本局的财务预决算。按照财经法规和本局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票据并及时到会计中心报账。财务审计科必须每月初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报送一份上月财务报表,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本局收支及财务状况。
三、本局财务收支由局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一支笔审批
各项费用的报销,应由经办人、证明人(一般为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财务审计科科长签字和审核后,由经办人送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审批后,方可报销。2000元以上支出,报批入账前需经局主领导审核签字;20000元以上需经班子会研究通过。
四、严格规范因公借款、差旅费报销
因出差或本地公务发生的借款,借款人需提供出差事由的文件或通知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出具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的借条,并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从财务审计科领取借款。
1.报账时间:出差人在出差结束后15天之内,因公事借款在公事结束后1周内,到本单位财务审计科报账,超过以上时间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2.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规定: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00元。因培训或会议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交通补助发放天数为2天,即第一天和最后一天。伙食费和住宿费原则上由出差人单位承担。如果伙食补助费已享受,或接待单位已安排就餐,则工作餐不予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则出差人单位不予报销。
3.交通工具:一般情况下出差使用共公交通工具出行,确保安全出行,绿色出行,按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使用其他方式出行,出行的车辆费用报销须提供相应的发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分管财务领导报批后,财务审计科方可结算。
五、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
1.接待标准及人数: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过150元每客的桌餐,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上高档菜肴。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公务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邀请与工作无关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每客60元。因突发紧急任务必须加班没有时间就餐的,经过分管领导同意,可由办公室订购加班盒饭,每客控制在20元以内。
2.接待审批和报销程序:公务接待前需有经办人填写《金湖县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向主要负责人申请,主要领导批准后,原则上交办公室具体办理并登记。接待事宜完成后,凭“一函三单”报销,即来客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账单(国库支付凭证,POS机单,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记录),菜单和原始发票,无派出单位公函的原则上不予接待,如确需接待的须在接待审批单中备注说明。
3.结算方式:单笔招待费1000元以上的按招待费用报销程序执行。单笔招待费1000元以下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可以现金支付,不用提供银行转账账单。
4.招待费发票分以下3种情况:(1)原则上饭店提供的发票上须有饭店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2)发票上没有饭店开户行名称和账号的在发票反面注明开户行及账号(经办人需确定标注内容与用餐饭店一致);(3)饭店没有银行账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和饭店老板个人的银行账号,不接受委托收款书。
5.结账时间:单位与饭店结算公务接待费原则上按季度结算,当季的费用最迟不得晚于下季度首月结算,第四季度结束后于第二年的1月份结清上年的账,逾期不予结算。
六、规范现金收支及使用的流程
1.2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领用支票后须在10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2.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使用相关规定,收到专项资金退款或各类非税收入后及时办理资金缴存并出具财务票据,禁止坐支行为。
3.工作人员有退休、离职、调动的,办公室在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前与行政效能科和财务审计及时做好个人往来及其他未结事项的清查,确定无未结事项后给予办理人事手续。
七、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中的收支手续
各科室、单位向县财政申请资金拨款,办理民政、财政联合下达资金文件时,均要及时报财务审计科备案。收到与资金有关的文件和批复等也要及时报财务审计科备案。
八、规范物资采购、领用流程
规范物资采购、领用流程。物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我县相关政府采购规定。采购大型办公设施、添置或更新固定资产,或单件1000元以上的物资需由分管局领导和局长签字后由办公室落实。1000元以下的物资由办公室统计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采购,物资领用人需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中签字后领用,固定资产需由办公室汇总报财务科登记。限额以下(2-3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购需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或通过局招标小组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必须经金湖易采平台招标采购。未经批准和扎口采购的,一律不予报销。
九、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明细账
局机关固定资产要设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人员变动时,由局行政效能科和办公室共同查验交接。添置固定资产需做好台账登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的具体人员进行登记。台账中需明确资产的使用人员、所属科室、启用时间,并及时向财务科报账过账,协助财务科做好固定资产网上申报提供购置台账。财务科负责资产平台相关登记工作,确保与会计账务中资产信息对接。分管财务领导,应每年安排财务科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局机关固定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局机关各种资产的处理,按县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下属单位参照规定办理。
十、职工慰问标准
工会会员因较重疾病住院的,可给予1000元慰问金,得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的可给予2000元慰问金,会员本人因病去世的给予3000元慰问金,每年同一会员慰问不超过两次。在编退休职工本人重病住院或去世的,分别给予800元、1000元慰问金。在岗职工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或去世的,分别给予800元、1000元慰问金,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十一、定期分析总结资金使用情况
财务审计科每个季度对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特殊情况随时提出意见,供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掌握情况决策参考。
十二、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以《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结合下属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每年财务审计科和行政效能科共同对下属单位进行财务执行情况抽查,以规范财务制度的执行。下属单位每月财务报表报送给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审计科各一份。下属单位2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分管领导审核。遇重大财务支出需履行重大事项前置汇报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20000元以上要经班子会议讨论。
十三、加强对各乡镇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每年抽取2至3个镇(街道),由民政局组织有财务审计科、行政效能科、各业务科室参加的对各镇(街道)民政资金使用、发放等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检查结果,督办整改存在问题,强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