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51098/2015-00021 | 发布机构 | 金湖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15-03-17 |
文 号 | 金政办〔2015〕17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金湖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 | ||||
时效说明 |
金湖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紧急事项,协助领导有效应对、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联络、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1号)、《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苏政办发〔2014〕107号)、《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政发〔2012〕9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政发〔2012〕158号)、《金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政发〔2014〕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值班室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并增挂值班室牌子,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下同)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政府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双带班”;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内设机构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各镇人民政府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尽可能保持值班工作人员专职或相对稳定,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心接听好每个电话,处理好每件事,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值班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方式,不断提高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安排好值班值宿,保证值班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值班工作要坚持反应迅速、运转规范、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的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职责,确保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涉密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传输、报告。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协调处理紧急事项,切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二)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的值班工作安排,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负责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的放假通知发放;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县政府值班表及县政府领导带班表。开展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全县政府系统值班检查工作。
(三)负责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情况,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情况的批示或指示。
(四)负责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的报告工作。负责接收县政府领导、县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的报备。
(五)负责办理各类文电、信函、请柬,协调相关事宜,编报《值班专报》。
(六)负责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网络建设,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履行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日常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做好本级政府值班安排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本级政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政府值班安排,并提前三天将本级政府值班表及领导带班表报县政府值班室。
(三)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值班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本镇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出本镇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的报告工作。负责接收本级政府领导、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的报备。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做好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值班安排和落实工作,并提前三天将值班表及领导带班表报县政府值班室。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或接报的突发事件。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本部门和单位值班工作制度,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效率和水平。
(五)负责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的报告工作。
(六)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七)履行本部门和单位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及时接听每一个来电(原则上响铃三声内须接听),文明应答,详细记录,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程序报告处理;重要事项应要求对方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须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遇新闻媒体电话采访,经请示后可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首问负责制度。值班人员接受本单位外人员询问时,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项。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且可当场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告知或指引其至承办科室;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对方了解承办部门。
第十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较大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或重要事项的办理,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如实记录处置或办理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十一条 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重要交班事项须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可依托应急平台软件进行交接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本辖区范围内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相关类别的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须同时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遇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敏感性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较大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值班室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领导在岗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和重要会议活动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等特殊敏感时间,实行领导在岗带班,正式在编人员在岗值班,人员名单提前报送县政府值班室。必要时可设立应急值班岗,实行双岗值班。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十五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镇、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必要时,采取“面对面”约谈方式,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各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切实关心一线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值班人员交流轮岗机制,落实有关值班待遇,促进值班工作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值班人员须为本镇、本部门或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在编人员顶岗值班现象,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发挥应急平台枢纽汇聚作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应急平台应用功能,深入推进值班信息数字化处理和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化运行,增强信息流转效率。
第十八条 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应急平台软件操作和维护等技能。规范突发事件信息运转程序,优化值班信息处理流程,落实值班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值班室应设在政府办公楼内,设置值班和独
立的夜间休息等功能区域,配置电视机、保密柜、文件柜等必要设备,为值班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值班室根据工作需要,应配置电话机(至少2台)、内外网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需设备,保证值班工作正常开展。内网计算机上报系统将按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条件允许的,可配备数字集群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和信息备份,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法定节假日和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的带班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对值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值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24小时值班制度不落实、值班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及非正式在编人员参与值班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在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值班室负责解释。各镇、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值班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