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金湖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湖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金湖县县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办法》确认的县属国有企业中纳入一、二级管理级次的企业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构成,由县委组织部、金湖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本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考核。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㈡考核与奖惩相挂钩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㈢全面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实际,兼顾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考核经营业绩与廉洁从业执行情况,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方式确定。具体考核内容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各企业功能定位、经济社会责任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别制订。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目标由绩效指标、转型发展指标、重点工程指标、综合指标、鼓励指标、任务指标等组成。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双方单位名称与主要负责人姓名;
㈡考核的期限;
㈢考核内容及指标;
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㈤考核与奖惩;
㈥责任书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㈦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㈠企业申报。各县管国有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县国资管理中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及特点,拟定下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报县国资管理中心。
㈡审定批准。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并征求企业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初审,核定主要经营性经济指标,报经县政府审批确认。
㈢签订责任书。由县国资管理中心与各县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惩事项等。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㈠自评。每年1月15日之前,纳入本办法管理考核范围的各县管国有企业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开展经营业绩自评,形成年度总结,报县国资管理中心。
㈡初审。县国资管理中心依据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组织相关部门于1月底前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初步意见。
㈢反馈。县国资管理中心将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审定初步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㈣确认。企业负责人对审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意见后15日内向县国资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申请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稽核检查,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复核意见,经审定后答复申请人。
㈤批准。县国资管理中心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最终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本县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公司改革重组、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公司应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度薪酬制加特别贡献奖。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企业管理级次分别核定。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资产规模、主体评级、融资额度等提出县管国有企业分级管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企业分级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年度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经营管理企业所取得的全部经济收入,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薪酬总额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管理级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原则上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确定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两年按报批程序调整一次。薪酬标准系数分别是:董事长、经理的系数为1,设置副职的,系数为0.6-0.8。其他人员薪酬标准系数由企业根据各岗位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薪酬根据企业负责人人员性质确定发放渠道,薪酬总额按照县国资管理中心核定标准执行。企业人员性质的,由企业发放;事业人员性质的,由原单位发放,资金渠道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发放。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企业人员性质的,按县国资管理中心核定标准执行;事业人员性质的,按所在原单位标准执行,资金渠道不变。
第十六条 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按年度薪酬的40%确定,基本薪酬不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七条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按年度薪酬的60%确定。根据本年度绩效薪酬标准,按照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得分加以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标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薪酬标准系数
第十八条 特别贡献奖。县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以及对全县中心工作的贡献程度,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当年在企业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兑现相应年度薪酬。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领取年度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原单位、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包括兼职)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二十一条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任职的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按招聘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管国有企业应建立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试行任期激励制度。任期激励制度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风险奖励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建立企业领导班子依法经营、科学管理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实行风险奖励基金管理制。风险奖励基金管理制度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风险奖励基金是指由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按个人年度绩效薪酬各承担10%并延期支付的薪酬。由县管国有企业在薪酬方案批准后1个月内,将企业提取和个人承担的风险奖励基金上缴县国资管理中心,个人部分由企业垫付,在年度绩效薪酬考核中扣除,县国资管理中心对风险奖励基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年后,未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情形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发放企业负责人风险奖励基金。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情形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薪酬风险奖励基金管理制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扣发当年相应风险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薪酬风险奖励基金管理制度,结合审计部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于离任审计报告签发满一年后发放风险奖励基金;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任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书面意见审核后三个月内发放风险奖励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县属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