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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098/2018-00013 发布机构 金湖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8-01-31
文  号 金政办〔2018〕10号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体裁分类
组配分类 关键词 农药兽药管理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金湖政府办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

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全面提升农药兽药管理水平,保障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县农委要培训组建GMP检查员队伍,不定期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严格审核经营条件,严禁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营农药兽药。开展农药兽药经营专项检查,重点开展禁用药物、假劣农药兽药的清查;以及检查原料药拆零销售、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户的行为。

二、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县农委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使用预防类兽药,减少抗生素使用,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消除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隐患。要对全县农资经营门店、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企业、农业生产基地等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禁限用农药兽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做到记录规范、追溯有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设农药兽药经营使用追溯体系。县农委要指导农药使用者详细记录农药使用情况,并检查其记载的用药产品详细信息;指导农药经营门店建立农药进出库电子台账,配备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形成农药经营使用可追溯体系;农药兽药经营企业须及时将经营产品通过录入上传省级平台,实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兽药产品可溯源管理。

四、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县农委要在农业生产重要时节、农药销售使用高峰期开展重点检查抽查。定期对全县农药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要对县内经营的主要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样,对发现假劣兽药现象,一查到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兽药生产加工环节例行监测,5%比例对屠宰生猪进行 瘦肉精抽检速测,对存栏生猪50头以上、肉羊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定期进行瘦肉精抽测,抽检覆盖率达10%。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配合省畜检中心每季度对生猪屠宰加工厂及规模养殖企业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县农委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分别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镇要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县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要根据职责分工,逐步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产品生产主体应主动向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文件。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须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县农委要深入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县环保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及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周边污染源监督管理。县粮食局要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菜、瓜果、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县农委要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县财政局要把专项监管和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药兽药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要做好农药兽药规范使用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风险意识。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