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51098/2018-00064 | 发布机构 | 金湖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18-04-20 |
| 文 号 | 金政办〔2018〕56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畜禽养殖污染 | |||
| 内容概述 | 金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 ||||
| 时效说明 | |||||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
《金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督查室、“263”办、农委、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安排部署全年工作,研究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相关重大问题目标任务。
第三条 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等。
1.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集中巡查、检查。
3.督查交办责任单位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落实。
4.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情况通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宣传。
5.组织开展对各镇畜禽养殖防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估。
6.负责收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资料,完善工作台帐档案,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1.落实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措施,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各镇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各镇辖区内每个规模养殖场应明确一名具体监管责任人。
2.每年年初与养殖企业签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书,组织开展例行巡查。
3.建立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台帐,实行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网络化管理。
4.对发现的环境污染案件应负责与有关执法部门联系依法查处,对县交办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5.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贮运处理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快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农业,实施农村散养缩减计划,加快推进适度规模养殖。
6.积极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
7.完善工作台帐资料,每半年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8.对整治后关停养殖场、户,加强巡查监管,防止复养或污染反弹。
第五条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监督管理。
1.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2.村委会应明确专人挂钩规模养殖企业,正常开展例行检查。
3.养殖企业密集的村可聘请村民代表为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应完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提升养殖污染防治能力。
1.规模养殖企业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地、环评等手续。
2.具备完善的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粪污处理等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3.具有与养殖规模匹配的消纳农田,与种植户签订养殖粪污利用协议。
4.建立完善的疫病防控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和养殖档案。
第七条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示范推广,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
1.县农委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组织开展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
2.加强对镇村干部、养殖场主的技术培训。
3.实行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辅导员制度,中心畜牧兽医站明确一名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员,挂钩联系规模养殖场。
第八条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
1.县环保局负责督促规模养殖企业取得环评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取得环评手续的应予立案查处。
2.加大规模场检查力度和频次,每月开展规模养殖企业环保执法检查一次以上。
3.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对发现和举报的案件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4.督促规模养殖企业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不达标的从严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第九条 严格养殖项目立项审批,严把养殖企业准入。
1.县发改委和县市监局要严把项目立项和注册登记关。
2.各镇要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养殖企业,原有养殖企业不得扩建和扩大养殖规模。
第十条 强化养殖业用地管理,规范养殖用地审查备案。
1.县国土局负责养殖项目用地审查,养殖业用地应符合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及全县畜禽养殖布局优化调整方案。
2.加大养殖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力度。
第十一条 加强重要水体保护,强化养殖污染执法监督。
1.禁止在水源地、取水口和沿入江水道、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水域等生态红线范围内及水功能区从事畜禽养殖。
2.县水务局负责上述水域和地段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及执法检查,对固定养殖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对从事无固定设施水禽养殖的,要加强巡查并组织迁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和考核奖惩制度。
1.鼓励支持规模养殖企业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积极推行集中处理模式。
2.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生态健康和现代化牧场示范创建,并根据上级奖励政策给予扶持。
3.产业化引导(畜禽类)项目优先支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凡达不到养殖污染防治条件的—律不得申报项目资金扶持。
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对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污染事件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