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稳岗就业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014351995/2024-00011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17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17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公布金湖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关 键 词 | 劳动就业 最低工资标准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布金湖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时效说明 | |||||
各镇街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现将我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40元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元调整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