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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426/2024-00006 发布机构 卫健委
文  号 金卫发〔2024〕17号 公开日期 2024-02-22
文  号 金卫发〔2024〕17号 公开日期 2024-02-22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开展春季学期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开展春季学期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的通知

县、镇(街)各学校、托幼机构,有关卫生健康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托幼机构(下称“学校”)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下称“卫生工作”),确保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现决定开展春季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指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督查学校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职责情况,以及制定落实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报告制度、学生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等传染病防控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制度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做好健康提示、健康管理、教室通风消毒和饮用水卫生管理等工作。

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

二、督查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依法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三、督查时间及人员分工

1.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3月6日。

2.人员分工见附件1。

四、督查方式

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访谈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导形式。

五、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压实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江苏省学校和托幼机构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苏卫办疾控〔2019〕21号)《关于加强学校猴痘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23〕51号)和《转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呼吸道疾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淮卫办发〔2023〕9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条整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

(二)县卫生监督所准备检查用表,并于督导结束后形成总结材料于3月30日前报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备案。

(三)各检查组联络员负责召集督导组成员,确定检查线路和具体时间。

附件:1.全县春季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督导人员分组安排

    2.全县春季学期学校卫生工作检查表     

              金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湖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2月21

金卫发〔2024〕17号-关于开展春季学期学校卫生监督指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