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014352007/2025-00072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20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20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住建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后修复 | 《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苏城建〔2016〕682号 | 省住建厅结合我省道路管理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此标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据修复费标准(2016版)》的通知(苏建城〔2016〕682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淮政规〔2020〕3号);《关于淮安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3〕20号 淮财综〔2003〕3号 淮建发〔2003〕34号 | |
2 |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金湖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环卫中心对企业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运 |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驻金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员总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8元。 | 政府制定 | 金政发〔2010〕117、金发改〔2024〕79 | 开发区企业垃圾处理费由税务代收 |
3 |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金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车行道占道和人行道占道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 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 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工业、公共公益项目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 政府制定(住建局) |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淮价房〔2003〕20号、淮财综〔2003〕3号,淮政发〔2008〕206号,淮政发〔2014〕113号,苏建城〔2016〕68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5】68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4 |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金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停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 | 具体标准按报核价执行 | 政府制定(住建局) | 苏价费〔 2002〕 224 号、 苏财综〔 2002〕 90 号,苏价费〔 2003〕 311 号、 苏财综〔 2003〕 119 号,苏财综〔 2004〕 114 号, 苏价费函〔 2005〕 63 号、苏财综〔 2005〕 22 号, 苏发改规发〔 2022〕 5 号,《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淮发改规〔 2022〕 1号, 淮发改办〔 2024〕 139 号, 县发改委相关复函及文件,财税【2015】68号。 | 不包括经营性停车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