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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05 10:25 来源:应急管理局 来源:应急局 作者:

为深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加大力度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厂中厂”安全管理等混乱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11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再次曝光。


案例一

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化粪池)和有关设备(水处理动力柜、进水泵控制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化粪池)和有关设备(水处理动力柜、进水泵控制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金湖海通塑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江苏瑞达尔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情况】: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湖海通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江苏瑞达尔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8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苏金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情况】: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艾姆(金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金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江苏西格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西格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四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江苏巨龙线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情况】:淮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巨龙线缆有限公司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无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江苏精事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案

【基本情况】:淮安市应急管理局、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江苏精事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2.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该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4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金湖县飞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情况】:淮安市应急管理局、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金湖县飞达车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5家单位,但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江苏卫东机械有限公司未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淮安市应急管理局、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卫东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出租方职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8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16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江苏尧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基本情况】:淮安市金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尧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水洗车间、压光车间、定型车间存在有限空间,经核查上述有限空间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积聚且需要人员定期进入作业。该公司未对上述场所存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当天,还发现该公司压光车间空压机、浆池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7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艾姆(金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4年3月6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艾姆(金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企业进行焊接作业的员工张某某、李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5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