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2月26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炬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5名员工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缺少教育培训学时记录及考核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经调查,该公司属于《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对象,违法行为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员10人以下)”,且该公司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已于2025年3月3日完善教育培训表记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情况:2025年3月4日,根据问题线索,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华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6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案例三
基本情况:2025年3月5日,根据问题线索,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创瑞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对水洗车间东侧污水沉淀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后,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4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