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公布1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金湖某新材料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6年1月16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台未经检验的叉车,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6年1月26日前办理叉车检验和使用登记,未办理检验和使用登记前不得使用,并配备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叉车作业人员。1月26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此台未经检验的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湖某新材料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