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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0 14:59 来源:县残联 来源:互联网信息中心 字体:[ ]

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省属驻金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落实中央、省、市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现就2022年度按比例就业达超比例补贴和奖励申报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8月6日开始接受申报,8月16截止申报(县残联507室),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月23日完成材料审核。

二、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条件

申报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含);

2.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5.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6.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按规定参加今年按比例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年审中重度残疾人加倍计入比例的,仅作为1人来计算补贴或奖励)。

(二)材料审核

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对照文件要求和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记录,对不符合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但因材料不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补齐;如因申报单位较多,超出本年预算资金范围的,按申请先后顺序发放。

(三)公示与发放

8月底,对拟发放2022年度达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单位,职工数、残疾人数、补贴和奖励金额等信息将在金湖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9月初完成发放。

三、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

(二)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应在当年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向金湖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一)《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三)用人单位年均职工人数相关证明;

(四)《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各1份;

(五)残疾人职工合法劳动合同一份;

(六)年度1-12月工资发放材料;

(七)单位承诺书(法人须签字)。

以上材料均要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使用与监督

(一)资金来源。补贴、奖励经费从县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县财政部门须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对资金发放的合规性负责。

(二)资金使用。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三)监督追责。县财政、人社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中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开展监督,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

联系人:纪慧玉 0517-86893449

附件1: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核表.docx

附件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docx

附件3:单位承诺书.docx


金湖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