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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6-16 10:22 来源:资规局 来源:互联网舆情中心 字体:[ ]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

你单位位于金湖县黎城、戴楼街道境内的部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编号:3205312015HB0015号)已停止使用,面积分别为2386、10192、8014、126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决定收回你单位207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见收回红线图)。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上述国有土地原使用权终止。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