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
你单位位于金湖县黎城、戴楼街道境内的部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编号:3208312020HB0014号)已停止使用,面积分别为2386、10192、8014、126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决定收回你单位207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见收回红线图)。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上述国有土地原使用权终止。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