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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5 07:46 来源:信息中心 字体:[ ]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年第6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法》规范了哪些地方

一是规范了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流程;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是强化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原则

1.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2. 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列支,确需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应当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3.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完结(扶贫等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滞后,因特殊情况须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四、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第一步:财政局预算科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以收文日期为准),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给财政局各职能科室,各职能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分配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并通知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二步: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时,需填写《金湖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说明。对财政专项资金超过30万元的项目,首次申请拨付资金需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如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相关资金拨付建议。

第三步: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过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批复,符合规定的,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主管部门及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必须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上报用款计划。

五、《办法》明确了哪些部门职责

明确了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具体职责在《办法》里有明确规定。

六、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职责分工情况

1.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严格项目管理。财政局对重点项目绩效进行督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监管。

2.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财政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实行项目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3.对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中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财经纪律、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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