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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31 16:43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一、出台文件的目的及背景

由于我县2008年出台的《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金政办〔2008〕161号)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关事项流程不具体,奖励标准不易操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补充全县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重新制定《金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十分必要。

二、举报奖励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三、举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湖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举报判定标准和举报渠道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政府服务热线“12345”以及各镇街、各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非煤矿山、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分别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六、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定义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举报奖励标准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经查实的,视情在前二项奖励基础上,再增加30%的奖励。

八、对举报人保护规定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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