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增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居家托养服务,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对托养服务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重点人群。以16-59周岁,无业且为本县户籍,并持有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
(二)提升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能力。寄宿制托养主要服务对象为家庭照护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对象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加强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并向有条件有需求的村(社区)延伸服务,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
(四)努力开展好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居家托养主要服务对象为靠家庭照护,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根据残疾人需求,整合机构、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呼叫”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分散居住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等七类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健全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推进。
(二)强化经费保障。寄宿制托养服务由县财政按照不低于26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全失能的残疾人由其个人或监护人承担不少于500元/人/月的托养费用、对半失能的残疾人由其个人或监护人承担不少于300元/人/月的托养费用;日间照料服务按照不低于8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居家照护服务按照不低于13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
(三)开展督促检查。县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定期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