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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31 16:17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

2023年12月31日,县政府出台了《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实施意见》(金政发〔2023〕74号),为了便于更好的理解该《意见》相关内容,促进工作落实,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规定(试行)》(苏消﹝2023﹞14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函﹝2023﹞13号)及《关于健全完善全市镇街安全生产、消防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淮安办﹝2023﹞5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江苏省消防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受委托执法主体。各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人员,其中具有执法资格(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且通过消防执法业务培训人员不得少于2名,县消防救援大队安排1名消防监督员挂钩指导相关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三)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相关主体开展执法,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1. 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 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第二款。

(四)委托执法方式。委托协议书由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另行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程序

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可以当场作出罚款50至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2日内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