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全县个体工商户分类原则上从全省分型结果的“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镇(街道)、开发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
(二)分类标准体系
1.申报“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六个条件之一。
2.申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七个条件之一。
3.申报“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八个条件之一。
4.申报“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五个条件之一。
(三)数量比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
四、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二)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
五、认定程序
分别是:申报推荐、情况核实、集中评审、信息公示、异议处理、认定备案、标识标牌。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
(二)评估确认。县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
(三)撤销移除。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三种异常情形应移除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