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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2018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14 15:42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为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金湖县2018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一、时间进度

各实施镇按照县政府下达任务,在2018年3月20日前上报2018年度计划实施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上报项目必须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请县政府组织验收。

二、标准要求

1.项目区的选择不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并与当地村镇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年度耕地后备资源更新数据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2.在项目选择时,应加强项目现场勘察工作,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和实施内容,充分保证项目选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者的统一。

3.项目实施应充分尊重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意愿,在项目区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项目听证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

5.项目必须按照规划编制方案组织实施,复垦后的项目区必须做到土地平整,并与周边的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形成完整体系,保证灌溉排水需要,满足农业生产要求。

6.项目实际新增耕地面积与入库或规划新增耕地面积基本一致,原则上正负误差在10%以内。

7.项目入库后,应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产业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利用方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规划方案的,应报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资金保障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从耕地开垦费资金中安排,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跟踪管理,保证项目按序时进度实施。按照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的补助,包干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可由各镇继续用于项目区耕地质量的提高和相关设施的配套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施进度分批安排拨付到各有关镇。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全程进行监管。

四、督查检查

县督查室、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安排人员组成督查组,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实施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印发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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