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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0 11:15 来源:金湖政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出台《金湖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金政规〔2019〕1号),现就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救助对象

答: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各级政府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职责

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供养管理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等相关工作。

三、如何判断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实施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如何判断无生活来源

答: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实施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五、如何判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一般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什么样的条件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答: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 2 号 苏财社〔2012〕245号)有关规定,“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等,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七、特困人员怎么申请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采取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二)申请人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的,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四)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作出书面声明,签署承诺书,并授权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作出书面声明。

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哪几种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在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800元。

如果有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可以上浮至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十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费如何发放

答:集中供养的,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由县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按季度足额打卡发放。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可以按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10%标准发放零用钱,由其供养服务机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金湖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