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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14 15:43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6]1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18个部门经过广泛调研、深入研讨、充分沟通,结合金湖实际,围绕保障乘客安全和服务这个扣心和目的,寻求巡游车驾驶员、巡游车企业、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者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对国家和省市的三个文件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起草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金政办[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县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3月8日印发《实施意见》。这个实施意见是在国家和省市三个文件基础上和框架内的细化,下面对《实施意见》三个部分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明确: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解读:这是对国务院《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强调。

以保障乘客安全方便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新老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二、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具体内容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向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解读:这是对国务院《指导意见》第三条和江苏省《通知》第二部分有关内容的强调。

出租汽车定位是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深化改革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要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考量,关键是厘清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重点把握了以下方面:一是城市公共交通属基本公共服务,应当优先发展;二是出租汽车属个性化出行服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同样不可或缺;三是要统筹考虑不同群体的出行需求,建立多样化、差异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二)完善运价形成机制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明确: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六条要求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征求各市和出租汽车企业意见,建议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省《通知》第三部分第三条要求“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鼓励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规范经营权管理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7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自车辆首次登记之日起最高不超过8年。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五、第六条明确: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质量和信用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解读:这是结合我市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四条要求‘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省《通知》明确对服务质量信誉好的经营者,经营到期后重新配置时可以得到优先配置,保持经营服务及市场稳定;对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差等情形的企业,可以收回原有指标按规定重新配置,或视情况核减其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后延续经营。通过健全退出机制并进一步落实信用制度,体现优胜劣汰导向,使出租汽车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四)鼓励规模化经营。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明确: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加入或者组建出租汽车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二条提出改革的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坚持改革创新……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第七条要求“拉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国家两个文件通过对新老业态设定相应业务边界,实现错位服务,差异化经营,促进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八、第九条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与驾驶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运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

解读:这是对省《通知》第三部分第四条有关内容的强调,也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五条只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省《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和经营合同的不同情形,这样操作性更强。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八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俭’,为了进一步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做此细化,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六)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条明确: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七条要求“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我县《实施意见》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七)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

1、网约车驾驶员从业条件:《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一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资格,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经本县公安机关核查满足规定条件后,依法持有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营运。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省《通知》规定,持有《巡游车驾驶员证》的巡游出租汽车员可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巡游车驾驶员的区域科目考试范围基本覆盖了网约车驾驶员的考试范围,所以《实施意见》明确巡游车驾驶员可以开网约车,这样也可促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

2、网约车车辆标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一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坚持高品质服务原则,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首次登记时的裸车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暂定不低于12万元,车辆轴距应不小于2650mm。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按照七部委《管理办法》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规定,网约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省内苏北城市的相关标准,我县对网约车标准做出了上述规定,在省内总体来看,门槛还是比较低的。

3、出租汽车运价:《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明确:完善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对于网约车,由于乘客可提前预知运输价格,对服务和价格可相对自主选择,为更好地发挥运输价格在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中的作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省《通知》要求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在结合我县实际的基础上,本着包容、开放的态度,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八)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力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二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得从事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七部委《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网约车不能巡游。《实施意见》明确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并对巡游候客站点范围作了细化,增强了操作性。

为了区分巡游车和网约车这两种业态,并按照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发展网约车,同时避免网约车巡游揽客,经综合考虑,作此细化。

(九)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三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鼓励私人小客车(指7座及以下)按照公益、互助的原则提供合乘服务,即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免费或合理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和通行费用)的行为。鼓励和提倡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约定或者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保障安全出行。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以公益、互助的原则进行合乘的,应当自行承担安全责任。收取合乘信息发布服务费用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十)关于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四条明确: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应当设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乘客提供便利。

2、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五条明确: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实现优胜劣汰。

解读:这是对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强调。

通过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落实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强化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六条明确:建立政府牵头,交通运输、物价、公安、财政、工商(市场监督)、人社、网信、经信、质监等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有序联动,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全过程监管”。

出租汽车行业提供的是针对广大公众的客运服务,设定规则、维护秩序、兜住底线、保障安全,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此次改革从原来的重许可、轻监管,调整到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无论是对巡游车企业,还是网约车经营者,均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由政府实施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二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增加行业监管透明度。三是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评价系统,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4、维护行业稳定。《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七条明确: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制,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控,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性表达诉求。落实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解读:这是对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和省《通知》第五部分第四条有关内容的强调。

通过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十八条明确:县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市维稳办、网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信访局、发改委、法制办、国税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金湖支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县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解读:这是结合我县实际的细化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要求“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第十五条要求“各地要成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通知》第五部分第(三)条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网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江苏辖内各分支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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