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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20 11:22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一、意见出台的目的

为推动全县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2017年8月份会办的支持悦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政策,结合产业引导基金的奖励幅度,以及其他省、市、的做法。

二、扶持对象

1、依法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三、备案管理

对在我县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县金融办具体负责备案登记工作。

四、扶持政策

1.投资本县企业,投资期满1年,投资额2000万元-20000万元的给予0.2%的奖励,2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投资奖励与产业引导资金中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相比较,幅度不大且有封顶。

2.根据企业对地方留成财力的贡献,前3年按照80%奖励,4-10年按照50%奖励, 如果企业购置办公所需房产的,再按照该企业对地方留成财力的贡献的20%给予奖励。

3.投资对象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县缴纳的,按地方留成80%给予奖励。

4.对于公司制企业负责人以及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根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贡献,前3年按80%奖励,4-10年按50%奖励,如果个人购置房产的,再按照该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财力的20%给予奖励,子女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安排进入自己选定的学校学习。

贡献奖励是依照招商引资的税收贡献奖励的政策来制定的,与产业引导资金第十条的产出奖励比较,幅度正常。

五、规范管理

1.享受奖励补贴的机构,需书面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我县,履行社会责任,不损害我县金融生态优秀县的形象,不危害我县的金融稳定。

2.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享受奖补的资金支出渠道,与收益财政一致,可以同时享受省、市有关金融奖励政策。

3.县委、县政府认为引进的机构为重特大项目的,可以在本意见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特殊扶持。

4.对引进的法人机构,视同引进的总部经济,帮办服务的引进部门纳入县政府关于总部经济的考核奖励,具体以总部经济考核奖励办法为准。

5、已备案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兑现政策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6、已备案企业未按时提交材料或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备案,停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并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