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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8 15:53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现将《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合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这是党中央首次以全会决定形式就政府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作出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3月份江苏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6月份市委相继出台具体办法,7月份、8月份省、县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省、市委文件中都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12月份,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文件在充分落实省、市委和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形成了初稿,初稿征求了县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会议上的报审稿。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范围,其范围以省、市委文件规定为主要依据,这里要特别汇报说明的是,此制度是指由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出台前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把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不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在此制度报告范围,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县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及上年决算等重大事项,是由政府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第三条主要明确了重大决策事项报告的时限、内容等要求;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后办理落实的工作要求;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应予追究的情形;第六条主要明确了本制度施行日期。

现提请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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