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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08 13:29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而来。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目的是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看病费用报销不再分城里人”“农村人,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六个方面实现城乡统一。

2、哪些人应当缴纳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主要有2类人员应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具有本县户籍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未在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是在本县户籍管理部门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

3、哪些人可以不缴纳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答:2类人员可以不缴费。

一是政府认定的困难群体人员可以不缴费,具体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等九类人员。属于以上类别人员,政府财政为其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保费。

二是常年居住县外的本县户籍居民,可申请在常住地缴纳保费;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一律在就读学校缴费。

4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期限规定吗?错过相应的缴费期怎么办?

答:有。我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自2018115日起,到2019220日截止。

错过规定期限可以缴费,但有两方面不同:一是缴费金额不同,要按820元标准缴纳(除应个人缴纳的260元外,原本由政府财政补贴的560元也由个人缴纳);二是享受待遇的时间不同,超期缴费在参保6个月后享受待遇。

5、新生儿参保及待遇享受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含财政补助)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6、城乡居民如何缴纳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有3种:一是黎城街道(仅限城区)居民实行银行账户扣缴方式缴费;二是其他城乡居民由所在村(居)统一收缴,并出具相关定额票据;三是微信缴费,目前仅限黎城街道(城区)实行银行账户扣缴方式缴费的居民。

微信缴费流程:打开手机微信,搜索公众号淮安医保,点击关注进入淮安医保”→选择办事大厅”→选择居民医保缴费”→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点击缴费查询”→点击缴费金额,跳转到缴费界面,输入支付密码,完成缴费。

7、参保人员生病后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生病就医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县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县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8、参保人员平时看病就医有哪些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平时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50%报销(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70%),年度内最高报销3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报销限额增加100元。

对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如重度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冠心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9、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享有哪些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1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25个百分点。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10、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1122种重大疾病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的,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确保居民医保22类重大疾病患者补偿比例达70%

12、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医疗救助相衔接,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赔付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给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报销;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等住院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赔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未按规定转诊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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