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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09 10:45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一、参保范围包含哪些人群?

全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或在本县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二、个人缴费标准及时间是什么?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10元。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集中登记。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对象有哪些?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县城区居民实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农村居民由村(居)委会统一收缴。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1.居民在缴费期以后参保缴费的,应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退役的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毕业、户口迁入、退役、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

六、医保补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1.门诊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县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天在50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70%),年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2.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报销待遇:

(1)病种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瘫(0-6岁抢救性康复)、血友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结核病。

(2)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 300元,其他病种 750 元。

(3)定额标准:

轻型血友病每年为20000元,中(重)型血友病每年为80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定额15000元;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定额10000元;

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定额8000元;

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定额均为3000元;

脑瘫儿童医疗康复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物理治疗”、“中医康复”等最多三个康复治疗项目,每个项目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3岁前每年为3600元,3岁后每年为18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

结核病,定额2000元;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慢性肝炎(含肝硬化)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之和,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按规定比例支付。

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定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4)报销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3.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的办法。

(1)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2)报销比例:在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18年至2020年,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4.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5.转诊医疗待遇:

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五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十五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二十五个百分点。

6.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可在选定的当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7.重大疾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的,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确保居民医保22类重大疾病患者补偿比例达70%。

8.大病保险:

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由大病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具体补偿标准为: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大病保险赔付金额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七、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