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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31 15:51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一、起草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苏政传发[2017]427号)文件精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的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文件对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建设农药兽药经营使用追溯体系、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和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等8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四、相关内容依据说明

(一)意见提出“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二)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三)意见提出“建设农药兽药经营使用追溯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第二条要求:“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地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四)意见提出:“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五)意见提出:“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和市场准入管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第四条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等规定。

(六)意见提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第五条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各地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七)意见提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第六条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意见提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第七条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大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快完善地方性监管法规和技术规范。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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