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6-12-20 14:35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金湖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刘绪治

2016年12月20日

 

各位媒体朋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单位代表:

大家下午好!

行车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驾驶员的一个疏忽大意可能酿成惨剧,行人的一个违规行为也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近5年来,我院受理了1000余件交通事故类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现向大家作一通报。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6年11月,我院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案件1524件,其中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18件,判处被告人118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406件,标的总额约1.398亿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年份

案件数

被告人数

肇事车辆类型

人身伤亡

判刑情况

小汽车

营运汽车

摩托车

农用车

电动车

死亡

受伤

实刑

缓刑

2012

27

27

11

9

4

2

1

30

4

1

26

2013

33

33

7

14

3

6

3

37

12

5

28

2014

7

7

4

2

1

7

3

7

2015

28

28

10

10

2

5

1

28

7

5

23

2016

23

23

8

10

1

1

3

19

5

3

20

合计

118

118

40

45

11

14

8

121

31

14

104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已结案件数

结案标的金额(元)

2012

302

24227434

2013

346

28465642

2014

184

18847005

2015

310

36514710

2016(至11月)

264

31812151

合计

1406

139866942

(三)交通事故案件基本特点

1、总体上道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均呈现下降趋势。货车、小客车等营运车辆占肇事车辆较大比例,农用车肇事数量总体上有下降趋势,电动车肇事时有发生,死亡及受伤人数总体下降。

2、人身损害赔偿标的金额总体呈上升趋势。虽然总的案件数呈缓慢下降趋势,但是由于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等因素,案件标的额也呈上升趋势。

3、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案件占多数。交通肇事案件为过失型犯罪,多数肇事者也与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所以五年来,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每年均不超过5人,多数被告人被处以缓刑。

4、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县发生多起致多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1月份,高某驾驶小汽车,超越前车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大树和民房,致车内乘客4人死亡;2013年1月,公交车驾驶员丁某与他人通宵赌博后疲劳驾驶,撞上6名路人,致3死3伤;2015年7月,肖某驾驶三轮汽车,因疏于观察、操作失误,撞上3名行人,致3人死亡;2016年4月,李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疏于观察,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观光车,致车内2人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一)人为因素

道路交通事故中,人的因素起决定性作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所有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违章行驶、操作失误,有的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力分散、疲劳过度、酒后驾驶、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等因素,易造成驾驶员反应迟缓而酿成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面,不走非机动车道,抢占机动车道,任意横穿机动车道,不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及各种标志等,也是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

(二)车辆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数量激增的速度已经超过了道路的增长速度。现有机动车种类多,动力性能差别大,安全性能良莠不齐。一些人不能科学合理使用车辆,导致车辆行驶可靠性差、安全性能差;一些人贪图便宜,购买接近报废、机件性能完全没有保障的车辆;有些营运车辆日夜兼程,多拉快跑,只用不修,车辆故障增多,机件容易失灵。以上均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另一重要诱因。

(三)道路因素

现阶段,我国道路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公路里程大幅度增加,道路结构和通行条件日益改善,为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道路构成不合理,车型复杂,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问题严重。道路结构不合理,直线路段过长,道路景观过于单调,使得驾驶员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反应迟缓,从而诱发交通事故。

(四)管理因素

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工作责任分散,道路规划、设计、建设、维护、施工和管理等分属不同的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交通安全指导目标,各环节之间的不协调增加了道路交通潜在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面上管理多,源头管理少;上路执勤多,深入宣传少;经济处罚多,教育引导少。管理滞后,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以及最近大量出现的电动观光车的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三、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营造遵法守纪的社会氛围
   加强宣传,首先要强化新闻媒体的外界宣传,把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宣传出去,用一些典型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群众,教育群众不要重蹈覆辙,再酿惨祸。其次,要将交通宣传工作开拓创新,向纵深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平安学校、平安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创新宣传方法、扩大宣传覆盖面,深化宣传效果。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群体,有针对性地编写宣讲材料,提高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
     (二)源头治理,抓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做起,抓好机动车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一是要求交通管理部门按人分片或分行业对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经常性、预防性、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和管理,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使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二是要对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驾驶人教育管理档案,做到“六知、二保”(“六知”,即知人、知地、知车辆、知技术、知走向、知隐患;“二保”,即保遵章、保安全)的要求。三是要抓好驾驶人安全培训。由于驾驶人年龄不均、素质不同,一年一次审验时的普遍安全教育还远远不够,可以按照驾驶人的性质把他们分为职业运输驾驶人、客运车辆驾驶人、农村驾驶人等等,然后再根据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安全培训计划,分别施教,区别对待,有主有次,有重有轻。同时再随季节变化,调整培训内容,这样针对性强、层次分明,安全教育必见其效。
   (三)罚教结合,加强路面管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驾驶人管理亦是如此。他们一旦脱离法的束缚、交警的管理,必将如脱缰野马,信路而游。每个发生事故的驾驶人都没有把安全放在心上,把交规放在了脑后。总以为自己开车时抽支烟、看个短信、超超速、喝点酒不妨大事,只是小节。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这些小违章瞬间酿成了大惨祸。所以,对于无证驾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要从严处罚。同时要把处罚与教育紧密结合。只处罚不教育,久而久之,必将造成驾驶人逆反心理以及“纠正违法行为就是要收钱”的错误认识。只教育不处罚,起不到警示作用。所以二者需紧密结合,才能管好驾驶人,控制好路面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丁诗明交通肇事一案

【案情】  被告人丁诗明系金湖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职工,负责开行闵桥镇镇村公交车。2013年1月8日晚上至9日凌晨,被告人丁诗明与他人通宵赌博。2013年1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丁诗明驾驶牌号为苏HY1705亚星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湖县闵桥镇横桥集镇荷花荡酒楼门前路段,因过度疲劳,客车撞上前方路右侧的张翠兰、杨明兰、陈广兰、徐海燕、王桂珍、管红珍,致张翠兰、杨明兰、陈广兰死亡,徐海燕、管红珍、王桂珍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丁诗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诗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三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诗明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本案被告人丁诗明为公交车驾驶员,通宵赌博后,在自己极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公交车,致使车辆撞上路边的6名行人,造成其中3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作为公交车驾驶员,身系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二、被告人肖洪贵交通肇事一案

【案情】  2015年7月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肖洪贵驾驶苏NN2935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31省道159Km+640m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操作失误,致使驾驶车辆撞上前方行人刘兰英、高在英、施传兰,致刘兰英颅脑合并胸腔内脏器损伤死亡、高在英颅脑合并胸腔内脏器损伤死亡、施传兰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肖洪贵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洪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洪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评析】  本案中三名被害人系相互结伴早起锻炼身体,但三人选择了在省道上散步的危险锻炼方式。加之事发时为凌晨4时许,天还未亮,被告人肖洪贵疏于观察,操作失误,终酿成三人死亡的惨剧。

三、被告人李广祥交通肇事一案

【案情】  2016年4月16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广祥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苏A839C5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湖县331省道184Km+600Km路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撞上前方同方向何士勤驾驶的载有应序梅的“福伴”牌电动观光车,致何士勤、应序梅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李广祥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广祥驾车逃离现场,至江苏省宝应湖农场刘圩小区,后又自行返回事故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广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广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评析】  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两点应当引起重视,第一点是被告人李广祥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第二点是本案的另一方车辆为电动观光车,该类型车辆的安全性能以及保险等都有待完善,上路行驶更有一定的限制,近期我县该类车辆激增,更应引起广大驾驶员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