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热点专题 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 办事指南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自相关部门批准成立、事项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二)申报材料: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信息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单位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参保人员用工参保登记
(一)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材料:1、填写《参保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2、初次参保人员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3、新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档(可自行从网办大厅下载)。
三、单位参保人员退工停保登记
(一)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工停保申报手续。
(二)申报材料:填写《参保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四、缴费申报
(一)相关规定:1、参保单位以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收入为依据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费率(见附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2、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本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代扣代缴义务。3、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4、参保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5、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二)申报办理:参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并及时缴纳社保费。
(三)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
(一)相关规定:符合《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规定的11种情形人员,可以根据《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要求,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报材料:1、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金湖县社会保险职工补收花名册》;2、提供所补缴时间段招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需要的材料。
六、工伤保险参保
(一)相关规定:1、符合《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文要求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各类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总造价的规定比例参保缴费;2、符合《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6号)要求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并未满65周岁人员)和实习生可以参加工伤保险;3、非全日制用工及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申报材料:1、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参保:①新项目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备案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②已申报项目增加人员:《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参保花名册》及《工程建设项目人员信息导入模板》(电子档)。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工伤参保:用工协议或三方实习协议,《参保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3、非全日制用工工伤参保:《参保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4、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工伤参保:《参保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和参保缴费证明。
七、劳务派遣单位参保
(一)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申报材料: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申报材料请参照第二和第三条。
八、养老保险延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含视同) 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办理延缴,其中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
九、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时间: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1日0点至次月6日24点。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用工参保业务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退工停保业务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7日至10日期间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在此期间暂停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
(二)办理渠道:用人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注册登记后,可以自助办理相关社保业务,也可以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县市民中心一楼西二厅)。
业务咨询电话:0517-86902060、0517-86900883
(三)缴费渠道: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域的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
业务咨询电话:0517-86982084、0517-86982116
(四)县社保中心负责养老、工伤、失业险种业务经办;医保中心负责医保、生育保险业务经办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0517-86882601
附表:
险种类别 | 缴费比例 | ||
合计 | 其中:单位 | 其中:个人 | |
养老保险 | 24% | 16% | 8% |
失业保险 | 1.0% | 0.5% | 0.5% |
工伤保险 | 0.9% | 0.9% | |
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行差别费率,范围在0.2%—1.9%。 | |||
上述内容如今后出台新政策将作相应调整。对现行政策如有疑问,请咨询人社部门电话:12333或0517-86906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