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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2-26 08:53 来源:农业农村局 来源:互联网信息中心 作者: 字体:[ ]

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科学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金湖县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和范围:

1、常年禁渔区:每年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淮河入江水道西至与盱眙、洪泽交界的九条沟,东至金湖东、西偏泓闸口连线以北水域设立禁渔区,禁渔区内常年禁止捕捞。

2、阶段禁渔区:每年3月1日0时起至5月31日24时止,宝应湖区退水闸向北至东滩大窑一线大汕西岸各河口以西水域;淮河入江水道北至金湖东、西偏泓闸口连线以南水域,南至塔集先锋洞与北新洞连线以北水域;金湖县境内的湖泊、湖湾、湖荡、河道等自然水域。

二、螺蛳、银鱼的特许捕捞许可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依法作出许可,但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违背。

三、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作业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从事捕捞作业渔船、渔具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应当全部撤出生产区域。

四、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电鱼、炸鱼、毒鱼(禽)、敲、鱼鹰、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地笼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

 五、金湖县各镇(街)、村、渔业合作社要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及本通告,切实做到通知入户。县渔业、公安、水务、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和禁用渔具、渔法规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8年出台的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同时废止。

八、本通告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解释。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