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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公安局关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8-29 09:43 来源:融媒体中心 来源:互联网信息中心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淮安市公安局关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湖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金湖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区黎东河以西、同泰大道以东、金宝南线以北、淮河入江水道以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同时,金湖大桥、二桥、三桥、四桥的桥面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金湖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的照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辅助证据,便于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五条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金湖县公安局每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规行为先后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并出具受理举报回执或受案回执。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携带受理举报回执或受案回执到金湖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市民中心公安大厅、黎城派出所、城西派出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